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湖北省文联,下同),英文译名为“ HUBEI PROVINCIAL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HFLAC。”
第二条 湖北省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湖北省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市(含省直管市)、州文联和产业系统文联(文协)及其他全省性文艺社团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和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湖北省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作贡献。
第四条 湖北省文联在中共湖北省委领导下,团结全省文艺工作者,为繁荣社会主义文艺而奋斗。本会主管单位是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中国文联。
第五条 湖北省文联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67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湖北省文联以出作品、出人才为主要任务。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文艺评奖、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使文艺自觉服从全党的工作大局,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 湖北省文联对团体会员履行联络、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责。承担团体会员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本会受委托对全省性文艺社团负有资格审查和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湖北省文联会同各团体会员积极推动并加强全省文艺界的团结,增进各党派、无党派文艺家之间,各民族文艺家之间,老中青年文艺家之间的友谊;促进各团体会员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世界各国文艺界人士和文学艺术团体的联系和友谊;广泛开展文化交流,宣传湖北,宣传优秀民族文化,对我国和世界文化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条 湖北省文联积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省的文艺事业。
第十条 湖北省文联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情况和要求,在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湖北省文联积极争取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加强基本建设,依据政府有关政策,推进有关文化产业发展,增强自身活力和凝聚力,努力帮助各团体会员改善文艺工作条件。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湖北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我省各文艺家协会、市(含省直管市)、州文联、 产业系统文联(文协)及其他全省性文艺社团,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1、由团体会员推选的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省文联委员会委员,代表团体会员意愿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如自愿退会,可向本会申请,履行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民主集中制是湖北省文联的组织原则。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文联委员会为最高执行机构;省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为领导机构。
第十六条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通过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省文联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省文联委员会委员由各团体会员及有关方面按商定名额推选,由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大会通过。按照团体会员制原则,各团体会员及各有关单位推选的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因故不再适合担任该职时,其缺额由其所代表的会员单位重新推选人员替换,并经省文联委员会通过。省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根据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选举正、副主席;通过增补和更换省文联委员会委员名单;审议、决定对本会不称职领导成员的罢免等事项。
省文联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湖北省文联设名誉主席和名誉委员。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提名并报上级机关批准,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对我省文艺事业建设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文艺家、组织管理工作者,热心赞助和支持我省文联工作、文艺事业的实业家,由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或省文联委员会)通过,聘为名誉委员。
第十九条 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视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主席一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其职权是:领导实施代表大会及省文联委员会的决议;对本会工作及重大业务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和决策。
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在主席团领导下,设立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条 湖北省文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湖北省文联文艺基金委员会”、“湖北省文联产业文联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和其他工作机构及专业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主席团聘任。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文联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会员会费;
3、文化产业收入;
4、社会赞助、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文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修改湖北省文联章程须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北省文联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文联终止动议须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OO一年十一月 日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七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修 改 说 明
各位代表:
我受大会主席团委托,向大会作湖北省文联章程修改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
我省第六次文代会通过的《湖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任务修改制定的。七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文联自身情况也有一些变化,因此,修改章程就显得很有必要。
这次修改章程的指导思想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贯彻党的十五大和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考中国文联修改后的新章程(草案),结合我省文联的实际和承担的任务,将章程修改得更完善,更切实,从而使全省文联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不断增强自身活力和凝聚力,为繁荣文艺、坚持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贡献更大的力量。
修改后的湖北省文联章程,分为总则、任务、会员、组织、经费、附则共六章二十五条。与原章程相比,章目未变,条目增加了五条。
二、关于总则
此章由原来的三条增至五条。新增的是第一条:省文联的全称、简称、英文译名及缩写。第五条:省文联的住所。
原第一条顺延为第二条,其中关于省文联团体会员构成的表述,将“各地市州文联”改为“各市(含省直管市)、州文联”。同样的修改见于第三章《会员》第十二条。因我省原地区都已改为市;有的原县级市升格为省直管市。同时,在团体会员构成上,新章程增加了“及其他全省性文艺社团”的内容。这是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符合我省文艺社团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如省楹联学会、省诗词学会业已成为省文联团体会员中的新成员,其学会工作和会员发展已在全省形成较大影响。同时,将此句的原文“联合组织”改为“人民团体”。
第三条,关于指导思想和文联宗旨。将原文中“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修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增加了“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在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的后面加上了“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作贡献。”删去了原章程第二条末尾的“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贡献”的内容。
每条开头的“本会”一词均改为“湖北省文联”,后面几章各条开头的“本会”一词均照此修改。
三、关于任务
本章中增加了一条,即第十条:“湖北省文联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情况和要求,在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关于本会主要任务的第六条中,将原章程第四条中间“会同各团体会员”以下部分改为“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文艺评奖、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使文艺自觉服从全党的工作大局,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八条末尾部分,将原章程第六条中的“促进各团体会员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及世界各国文艺界人士和文学艺术团体的联系和友谊;广泛开展文化交流,宣传湖北,宣传楚文化,共同进行艺术探索,争取对我国和世界文化发展作出贡献”修改为“促进各团体会员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世界各国文艺界人士和文学艺术团体的联系和友谊;广泛开展文化交流,宣传湖北,宣传优秀民族文化,对我国和世界文化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条将原章程第七条“本会积极沟通社会各界同文艺家之间的联系渠道,向党和政府反映广大文艺家的意愿,组织广大文艺家学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社联等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省文化艺术事业。”改为“湖北省文联积极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省文艺事业。”
第十一条前面部分,将原章程第八条中的“本会依法积极进行文化经济开发,兴办经济实体”修改为“湖北省文联积极争取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加强基本建设,依据政府有关政策,推进有关文化产业发展”。其中“文化产业”的提法,已正式写进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将原条目末尾的“改善文艺条件”修改为“改善文艺工作条件”。
四、关于会员
第十二条将原章程第九条中“产业系统文联(文协)”之后加上“及其他全省性文艺社团,”以与湖北省文联目前团体会员构成情况相适应。
第十三条,会员的权利,其中第1项在“表决权”的前面增加了“选举权、被选举权”。原第2项移为第4项。原第3项移为第2项,后面删去了“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事业的权利”。相应的内容改为现在的第3项“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原第4项关于权益保护的内容,现在单列为第二章中的第十条,以示重视。
第十四条,会员的义务,由原来的4项增至6项。增加了“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两项。
五、关于组织
第十六条系原章程第十三条的内容,其中代表大会的“任务”一词修改为“职权”,这样能更确切地表述代表大会肩负的职责和权限。后面增加了“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两句。
第十八条将原章程第十五条中“本会视工作需要设省文联委员会名誉委员”修改为“湖北省文联设名誉主席和名誉委员”。增加了设名誉主席以及名誉主席产生办法的内容:“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提名并报上级机关批准,经代表大会通过。”并将末尾的“经代表大会(或省文联委员会)讨论通过,授予名誉委员称号”的内容,修改为“由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或省文联委员会)通过,聘为名誉委员”。
第十九条前面,将原章程第十六条中“选举正、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修改为“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视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主席一人),组成主席团”。末尾“设立正、副秘书长,协助处理会务”改为“设立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条,在原章程第十七条“湖北省文联文艺基金委员会”后面,增加了“湖北省文联产业文联工作委员会”、“湖北省文艺家权益保障委员会”。产业文联(文协)已成为我省文联团体会员“三大格局”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权益保障已成为文联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六、关于经费
第二十一条第1项“国家拨款”改为“政府拨款”;第3项“文化经济开发”改为“文化产业”;第5项中的“捐赠”移入第4项。
增加了第二十二条:“湖北省文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关于附则
此章增加了一条,载明本章程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日期。
此外,我们还根据第六届主席团成员和团体会员代表的意见,以及文联的实际情况,对原章程做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改, 因章程草案已发给了各位代表,谨就上述一些主要的修改内容作一个简要的说明,其他不再一一详述。章程的修改是否恰当,是否准确,请代表们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谢谢各位!